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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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11-27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现将《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6月19日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固定资产的安全和完整,规范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是指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包括图书、桌椅、柜类家具、打印机等作为固定资产。不能独立使用的配套设备列入固定资产附件,与固定资产一同登记入账。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以下几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物资、无形资产类。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固定资产管理要求全体员工共同参与,抱着负责任的态度,共同维护好本单位的固定资产。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率,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资产的登记  使用

 

第四条  学院内部不论何种渠道所取得的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均需入库。设备都需在后勤处办理入账手续,方能到财务处报账。

第五条  各部门均需指定资产管理人,建立健全移交制度,资产管理人员更换或调动时,应及时更换管理人员并办理移交手续,丢失或损坏,应查明原因,照价赔偿。

第六条  学院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及各管理部门,做到物尽其用,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对于不合理占有、使用学院资产的现象,要进行认真清理和必要的调剂,做到定额配置。对于长期闲置不用的资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调剂处置。

第七条  各部门购置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处室之间进行调配时,必须到后勤处办理固定资产调拨手续并及时变动固定资产账目卡片。对各处室不再使用或有多余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予调出,以防止物资财产积压和浪费。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纳入部门工作的重要范畴,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因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或处室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述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对隐情不报者应严加处罚。

第九条  固定资产管理要实行归口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做到谁使用、谁维护、谁保管。做到账、物、卡相符。

第十条  学院每年对所有资产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盘点。检查盘点结束后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章  资产处置

 

第十一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是指单位占有但未使用或不需用的国有资产。包括无偿借给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的资产。

(二)报废(淘汰)资产: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方式

(一)报废

报废是指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等问题,或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和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资产,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二)报损

报损国有资产是指对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三)捐赠

捐赠国有资产是指将尚能继续使用,无偿捐献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及扶贫、赈灾等资产处置行为。

第十三条  资产处置程序

    学院固定资产处置程序为:各部门上报至后勤处,后勤处实地确认可报废后,按照市财政局相关要求办理报废手续。未经学院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处置学院国有资产。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后勤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