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关于印发《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教师发展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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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25-11-27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关于印发《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院部、处室:

现将《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5年6月27日

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

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职业院校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教师专业成长历程,为教师评价、职称评审、培训培养及学校教学管理决策提供有力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结合智慧化校园平台的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全体在职教师的发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

真实性原则:档案内容必须真实可靠,如实反映教师的教学、科研、培训等工作情况及成果。

完整性原则:全面收集教师发展相关材料,确保档案涵盖教师职业发展的各个关键方面。

动态性原则:根据教师工作变动和发展情况,及时更新档案内容,保持档案的时效性。

保密性原则: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护教师个人隐私和档案信息安全。

数字化原则教师发展档案采用电子档案形式,在智慧化校园平台上建立并维护。每位教师应有一个独立的电子档案账户,实现资料的数字化存储、检索和更新。

 

第二章  管理体系

 

第四条  学校实施院校两级管理体系。各学院(教学部)负责具体实施教师发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教务处负责年度审批和分析,同时对全校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评估。

第五条  各学院(教学部)应设立专门的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小组,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各教研室负责人及教师代表。

第六条  教务处设立教师发展档案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审核汇总和数据分析等工作。

 

第三章  档案内容与格式

 

  教师发展档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本信息类

个人基础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号、政治面貌、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

学历学位信息:各阶段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历学位认证报告等。

职业资格信息:教师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行业从业资格证书等。

(二)教学工作类

教学任务:授课计划、课程表、教案、教学工作量等教学文件。

教学评价:学生评教结果、教学督导评分等。

教学竞赛:教学竞赛参赛通知、参赛备案表、获奖证书等。

(三)科研工作类

科研项目:立项通知书(立项证书)结项证书获奖证书、经费使用明细等(仅限项目主持人)

教学成果:学术论文(期刊封面、目录、论文全文、检索结果)、著作(封面、版权页、目录、检索结果)、专利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四)培训进修类

培训进修:进修、培训的通知文件、课程安排表、学习笔记、结业证书、培训总结等。

学历提升: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报考材料、录取通知书、学习成绩单等。

企业实践:企业实践计划、实践日志、实践总结、企业评价意见等。

(五)师德师风

师德考核:师德考核表、师德承诺书、师德标兵评选材料、师德先进事迹材料等。

违规处理:违反师德师风行为的调查记录、处理决定、整改报告等。

(六)获奖情况和荣誉称号

年度考核结果,各级各类表彰奖励证书、表彰文件等。

第八条  智慧化校园平台应提供模板和格式指导,确保档案内容规范、整齐,并便于检索和比对。

 

第四章  数据收集与记录

 

第九条  教师需定期向所在学院(教学部)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教学部)负责初审,并录入智慧化校园平台。

第十条  智慧化校园平台应具备自动提醒功能,提示教师按时更新档案内容,并支持教师在线提交和修改个人档案信息。

第十一条  对于线下活动或无法直接通过平台记录的内容,教师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各学院(教学部)进行审核后,录入系统。

 

第五章  年度审批与分析

 

第十二条  每年年底,各学院(教学部)需对教师发展档案进行全面审查,汇总评价结果,并提交至教务处。

第十三条  教务处负责对各学院(教学部)提交的材料进行年度审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进行数据分析,为教师职称评定、绩效考核及专业发展提供依据。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教师有权随时查询和更新自己的发展档案,有权对档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出异议,并请求更正。

第十五条  教师有义务按时提交和更新个人发展档案中的相关信息,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十六条  学校和各学院(教学部)有义务保护教师个人信息安全,不得泄露教师个人隐私。

 

第七章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如有修改,按程序重新发布。

第十八条  各学院(教学部)可结合本办法和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