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院关于教职工病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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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0-10-30
为了保障学院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豫人社薪【2014】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情况,就我院教职工病假规定如下:
一、凡需请病假者,应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附有市级以上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的检查结果和诊断证明,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方可休假。因重、急病住院,未提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应于病后三天内由家属或职工补办请假手续。病假结束后须到人事处销假。
二、病假的期限:病假每次不得超过三十天,如需续假则应在假满之前重新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医院诊断证明,按审批权限签字同意后方可休假。
三、病假批准权限:病假当月在3天之内,处室系负责人(教学人员同时需经教务处同意,下同)审批;病假当月累计4天到10天,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主管院领导审批;病假当月累计11天到30天,经处室负责人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院党委书记或院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需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报书记或院长批准同意。
四、病假期间的待遇:

学院发放的绩效工资部分:病假每个工作日扣发本职务层次日平均基础性绩效工资(日平均发放标准按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的一半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专职教师按本人技术职务1个课时的超课时标准)。病假满一个月者,当月可享受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的一半,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病假一个月以上者,从第二个月起不享受绩效工资;病假满一学期者,本学期的假期不再享受绩效工资。
五、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六、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停发工资及绩效工资,追缴病假期间的收入,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病假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年度考核。
八、新参加工作在见习期间病、事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其见习期相应延长。
九、请假手续不完备或未按权限审批休息者,按旷工处理;超出批准期限的,超出时间按旷工处理。
九、病假累计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工作的,应按有关规定参加医务鉴定,符合上级病退条件规定的,办理病退手续。
十、未尽事宜或与国家相关政策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十一、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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