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学院二级心理辅导站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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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护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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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25-08-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我校“学校-学院-班级-宿舍”四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规范二级学院心理辅导站(以下简称“辅导站”)的建设、管理与运作,提升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与实效性,促进学生身心健康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学校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等文件精神及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站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在二级学院的延伸和实体化运作平台,是开展本院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心理疏导、危机预警与干预的前沿阵地,业务上接受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以下简称“心理中心”)的统一指导与管理。
第三条:工作宗旨:坚持育心与育德相统一,遵循大学生心理发展规律,面向全院学生,开展发展性、预防性为主的心理健康教育服务,培养学生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健康心态,提升学生心理素养和应对能力,为学生的成长成才提供心理支持。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人员职责
第四条 组织机构
1.辅导站实行学院领导下的站长负责制。
2.站长由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总支)副书记担任。
3.副站长由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或分团委书记担任。
4.成员包括:本院专兼职辅导员、聘任的兼职心理咨询教师、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情观察员及学生助理。
5.辅导站应指定至少一名教师作为固定联络员,负责与学校心理中心的日常沟通与协调。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落实学校规划:贯彻执行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年度部署与要求,完成心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
2.教育宣传普及:结合学院学科专业特点与学生心理需求,创造性地面向全院学生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如主题讲座、团体辅导、心理沙龙、知识竞赛、心理文化月活动等),营造关注心理健康的良好氛围。
3.提供心理支持:在职责与能力范围内,为有一般心理困扰的学生提供初步的心理评估、支持性谈话和疏导,并建立规范的谈话记录。对于疑似有严重心理问题、精神障碍或超出辅导范围的情况,必须按照《心理危机干预与转介工作流程》(见附件)启动转介机制,及时引导或陪同其至学校心理中心接受专业评估与咨询。
4.危机预警干预:负责本院学生心理危机的初步识别、即时报告与前期处置。建立并动态管理重点关注学生心理档案。一旦发现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应立即向站长、学院主要领导及学校心理中心报告,并在心理中心的专业指导下,参与并落实危机干预方案,做好监护与跟踪工作。
5.朋辈队伍建设:负责本院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情观察员的选拔、培训、管理与考核,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指导其有效开展朋辈互助、信息反馈与活动组织工作。
6.信息管理报告:建立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月度研判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学生心理动态信息,按时向学校心理中心提交月度/季度工作报告、危机预警报表及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7.资源环境维护:负责辅导站场地、设施、图书资料的使用管理与维护,确保环境安全、温馨、私密。
第三章 工作制度与流程
第六条 咨询服务制度
1.辅导站应公开咨询时间、预约方式,提供规范的个体心理辅导服务。
2.辅导教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原则,除涉及自伤、伤人、违法犯罪等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不得泄露学生隐私。
3.辅导过程应简要记录,记录材料需匿名化处理并妥善保管,严禁随意放置。
4.严格遵守专业界限,严禁进行超出自身专业能力范围的心理治疗或咨询。
第七条 危机干预制度
1.严格执行《郑州卫生健康职业学生心理危机干预预案》。
2.建立并畅通学院-班级-宿舍三级预警网络,确保信息上传下达及时有效。
3.对疑似危机情况,遵循“生命第一”原则,立即采取必要的人道主义监护措施,同时启动报告程序。
4.危机事件处理后,需在心理中心指导下做好相关学生的后期跟踪与支持工作。
第八条 教育培训制度
1.辅导站专兼职教师每年须参加学校心理中心组织的业务培训或案例督导不少于规定学时。
2.辅导站应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面向本院全体辅导员、班主任的心理专题培训或案例讨论会。
3.定期对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情观察员进行系列化培训,提升其工作能力。
第九条 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独立的辅导站工作档案,分类管理。包括:制度文件类、工作计划与总结类、活动记录类(含图文资料)、辅导记录类(匿名)、培训学习类、危机干预类、转介记录类等。
2.所有涉及学生个人隐私的档案材料(如谈话记录、评估报告等)必须严格保密,专人专柜保管,电子档案需加密存储。学生毕业离校后,应按学校规定进行归档或销毁。
3.档案主要用于工作研判、总结与改进,不得用于其他无关用途。
第十条 协同联动制度
1.辅导站应主动与学院专业课教师、教学管理部门、后勤服务部门等保持沟通,形成育人合力。
2.在处理复杂个案或危机事件时,应与学生家长、学校心理中心、校医院、保卫部门等密切协作,共同开展工作。
第四章 条件保障与考核激励
第十一条学院应为辅导站提供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心理书籍、简易放松器材等,保障其基本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学校心理中心负责对辅导站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制度建设、活动开展、危机干预成效、队伍建设、材料报送等。考核结果纳入学院学生工作绩效考核体系。
第十三条对在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辅导站及其工作人员、学生骨干,学校及学院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心理危机干预与转介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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